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友工作管理,充分发挥各地校友会作用,密切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沟通和联系,健康、有序、稳步、持续引导各校友会有效开展工作,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校友事业共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议出席人员:1、学校领导;2、校长总会和各校友分会会长、秘书长,部分地区校友代表;3、学校校友办公室工作人员;4、特邀代表。会长或秘书长若不能与会,可委派副会长或副秘书长参加。
第三条 会议每年在10月-11月期间举办一次,会期不超过一天。
第四条 会议地点轮流在各地校友会所在地举行,由所在地校友会协助承办。
第五条 会议主要内容:1、校友总会秘书长汇报校友总会工作情况;2、校领导通报学校工作和未来发展情况;3、各地校友会总结交流校友工作,研讨校友工作方法和思路;4、探讨校友单位和学校、校友与校友单位之间合作事宜;5、选定一二个校企共同关注的发展主题进行研讨;6、确定下一次会议承办地。
第七条 会议由学校校友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分发各校友会贯彻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第一次校友会长工作例会讨论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