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支出。
业务活动费,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日常管理费,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基金会行政办公、差旅、车辆使用、与学校或基金会有关的会议及活动、培训、人员接待等费用支出。
筹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募集捐赠资产而举办的募款活动费、印刷费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等。
其他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三条 对有指定用途的捐赠,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其中捐赠方指定了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根据捐赠人意愿立项,报基金会备案,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限定性捐赠资金若需改变用途,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改变。
(一)用款单位根据捐赠项目进度提交用款报告,注明用款金额、用途、使用范围等,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初步审核该笔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捐赠协议,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复核并签字;
(三)支出超过10万元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长加签;
(四)财务处收到审核签字的报告确认无误后,予以支付款项。
第十四条 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由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的范围统筹使用。若使用单位申请项目性资助,采取项目申报制,经基金会审批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基金会年度公益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依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基金会的有关制度执行。
(一)项目立项和各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制:
立项项目金额和项目支出10万元(含)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超过10万元的,由理事长审批;超过100万元的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理事长代为审批。
日常管理、筹资及其他费用2万(含)元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超过2万元的,由理事长审批。
(二)基金会财务单据(包括借款单、定额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非定额报销单)适用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财务单据。
(三)基金会差旅费用及补助标准参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差旅费》报销规定。
(四)车辆使用相关费用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五)基金会接待费用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资产与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涉货物、服务采购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单项或汇总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据实报销;
单项或汇总批量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但未达到湖北省省本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学院(部门)参照学校校内分散采购相关程序组织实施。基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参照学校集中委托采购程序组织实施。报销时须提供相关采购过程文件材料及采购合同。
单项或汇总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湖北省省本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基金会委托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参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涉及工程建设(含装饰、装修、维修)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单项或汇总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据实报销;
单项或汇总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但未达到湖北省省本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学院(部门)参照学校校内分散采购相关程序组织实施,基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参照学校有关采购程序组织实施。报销时须提供相关采购过程文件材料及施工合同。
单项或汇总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湖北省省本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基金会委托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参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依法组织工程招投标程序。
工程项目报销时需提供立项报告、询价依据、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和审计报告。
第六章 资金运作
第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基金会资金管理,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以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为主,可以少量参与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
第二十一条 对于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运作,根据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本着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由理事长安排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除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以外的具有高风险的资金运作,基金会应当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投资活动,须经理事会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投资活动,须经理事会出席理事表决,1/2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资金运作形成的增值部分,如果捐赠协议有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如果捐赠协议没有约定,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或用在公益事业上,但不可用于内部奖酬分配。
第七章 财务监督与财务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如受助人出现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金的情况,基金会有权停止资助项目并收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相关法规制度冲突,则按相关法规制度执行;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修改完善本办法。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汽院基金发〔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