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章程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快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新体制,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发挥学校服务汽车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的要求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章程》规定,特成立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是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扩大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理事会遵循“自愿参加、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理事会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章 理事会的作用

第五条 理事会联系国内外各界力量,加强联合办学,提高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采取多种形式支持、促进学校和理事单位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密切政府、行业和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社会各界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第七条 扩大民主决策范畴,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八条 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第九条 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三章 理事会的组成及理事、理事长的产生

第十条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代表,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校友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校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单位若干名。必要时,可设立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理事长可以由学校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理事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不宜履职时,可由理事单位另行委派理事代表。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可以连任。

第四章 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第十六条 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第十七条 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第十八条 研究、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方式与途径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条 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支持、指导学校二级学院成立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五章 理事会议事制度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全体会议,讨论学校办学相关事宜,审议理事会工作。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提议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应学校要求,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根据需要设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生就业创业等方面的专门议事小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理事通过方能生效。当理事因故无法出席时,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相关权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形成共识,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重大事项或者重要决议。理事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联系理事会成员,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理事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六章 理事单位及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及理事单位的权利:

1.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和意见;   

2.对学校重大决策和组织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有监督的权利;   

3.享有进行科技合作和接受科技成果转让、咨询的优先权;   

4.理事单位可以在学校召开专场人才招聘会,优先招聘各类优秀毕业生;   

5.学校通过共同举办继续教育、研究生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班等,在学历提升和技能培训方面,为理事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6.学校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通过招收定向就业单独招生等方式为理事单位培养亟需人才;学校也可以根据理事单位发展战略需要,及时调整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为理事单位做好人才储备工作;   

7.由理事单位提供经费资助的奖励基金、文化景观、基础设施、大型设备等,可以理事单位的名义命名;   

8.优先享有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考察、访问、调研等活动的权利;享有学校相关方面专家技术服务的权利;享有使用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的权利;   

9.享有定期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信息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理事及理事单位的义务:

1.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声誉;   

2.参加理事会会议;   

3.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发展,对学校的重大决策和举措提供咨询和指导;   

4.协助学校在海内外筹集办学资金,并通过联合办学、科技合作、协同创新、人才培养以及资助大学生创新创业,设立奖学金、奖教金等方式,不定期向学校提供支持;   

5.积极协助和配合学校承接与经济、科技和社会服务有关的重大课题与项目,促进学校与海内外企业、政府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合作;   

6.优先为学校教师挂职锻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基地和场所;   

7.委派高层次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专业教学、就业创业指导等参与学生培养工作;   

8.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共同建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基地,联合创办研究所、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争取重大科研项目,与学校联合举办经济实体、科技开发实体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理事单位及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派一名联络员负责理事会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