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务用车行为,确保基金会公务用车安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参照《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所有人为基金会且未转赠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车辆。
第三条 基金会公务用车管理采用“谁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模式分级分类管理,基金会秘书处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基金会车辆实行归口管理。
归口基金会秘书处管理的一般公务出行用车主要用途如下:
1.确需基金会派出车辆的学校公务出行。
2.参加各级政府、机关等部门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
3.基金会日常的公务、接待等活动。
4.学校安排的需基金会派出车辆的其他活动。
5.其他不便于采用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或在不具备社会化出行保障条件的地区参加的公务活动。
第五条 一般公务出行用车的管理:
1.车辆出行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因出行产生的违章行为由驾驶人负责。
2.车辆维修、保养原则上在指定地点维修;出行过程中车辆发生故障的,采用就近原则维修。
3.油车须办理油卡,一车一卡,严禁借用、混用。
4.电车由使用单位统一充电,出行过程中遇电量不足急需充电的报销时需秘书长加签。
第六条 基金会公车使用实行登记制度,“一车一台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履行登记手续;超出市区范围的、其他单位(部门)使用的须履行审批手续。基金会车辆保险、使用、保养及维修等相关费用从基金会工作经费中分类列支。
第七条 基金会车辆使用、维护、保养及其他相关费用从工作经费中列支;列支时应注意归类,基金会支出包括:业务活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开支。基金会车辆保险原则上必须购买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其他险种可视车辆情况购买。
第八条 在公务用车不足以保障公务出行时,可租用社会车辆,公务活动租车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具体参照《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九条 基金会举办的专项活动,确需租用社会车辆的,统一参照学校采购规定确定租车公司租用车辆,费用从基金会工作经费中分类支出。
第十条 严格实行公车定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基金会秘书处批准外,基金会公车应自行定点封存停驶。
第十一条 严禁以任何理由为基金会公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用油、维修、保养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公车的封存、处置、购置等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申请,报基金会理事会同意后,参照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12月对公务用车开支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理事会审核。需要公开的,按要求予以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基金会监事加强对基金会公务用车经费开支的审计监督,认真及时完成学校安排的专项审计任务。
第十四条 基金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纳入问责范围。纪委办(监察处)要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单位(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问题线索,加强对公务用车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违规违纪单位(部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相关法规制度冲突,可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在执行中修改完善,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